強制信託有漏洞 政院難防貪腐

黃金福(北縣新店/前稅務工作者) |2006.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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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有關政務人員財產強制信託問題,在媒體廣泛報導下頓成焦點。筆者觀察今年二月由行政院發布的「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政務人員財產強制信託實施要點」,發覺有些缺漏,值得改進。

首先,信託標的未包含流動性最高的現金,易成漏洞。財產強制信託目的是在藉法律的強制性,使公務人員理財行為透明化,得受公評,我國現行法律未要求公務人員,須就不明財產增減作合理說明的義務,實際上有部分公務人員利用親友,以假債權方式作為脫責的有力證據,因此,金錢的強制信託有其必要性。

其次,上市、上櫃股票外的有價證券,非為強制信託標的,範圍過小易生流弊。按證券交易法規範,除上市、上櫃股票外,尚有未公開發行的公司股票、認售(購)權證等有價證券,其投機性更高,加上現金又未強制信託,豈不為圖倖者大開方便之門?

而且,要點以列舉方式規定應信託的財產種類,恐無法因應金融商品推陳出新趨勢。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立法施行後,各種以這兩項條例為據發行的金融產品,不乏有定期配息者,亦可視市場行情隨時要求贖回,以賺取資本利得,實與股票性質並無太大差異,但要點卻未規範,有失用以防貪的美意。

此外,信託業法規範的信託行為種類,就受託人是否就信託財產有處分權,大體區分為「指定」、「不指定」及「特定」管理等,其中「特定」管理方式,受託人處分信託財產,須有信託人的明確指示方得為之,但要點僅要求政務人員對信託財產的管理、處分,應先通報行政院政風室外,卻未見規範信託契約的本旨及信託行為的種類,可謂為德不卒,難以期望能發揮實質的去腐作用。

因此筆者認為,行政院的強制信託要點僅具宣示意義,若要想實質清廉執政,可行之道應朝修法或增訂財產強制信託專法方式解決,由制度面徹底杜絕貪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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