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客家人逾1/3 列重點發展

 |200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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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客家基本法草案,希望客家事務法制化。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黃玉振表示,客委會將推動拍攝偶像劇,推廣客家文化。

草案定義,客家人指具有客家血緣、客家淵源者,或熟悉客語、客家文化,且自我認同為客家人者。客語則指台灣通行的四縣、海陸、大埔、饒平、詔安等客家腔調,及獨立保存於各地區的習慣用語或因加入現代語彙而呈現的各種客家腔調。

草案規定,政府應定期召開全國客家會議,研議、協調及推展全國性客家事務。政府制定政策及區域發展規畫時,應考量客家族群的權益與發展。客委會對客家人口達三分之一以上鄉(鎮、市、區),應列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加強傳承及發揚客語、文化與文化產業。

政府應於國家考試增訂客家事務相關類科,認證及推廣客語,建立客語資料庫,積極鼓勵客語復育傳承、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政府應保障客家族群傳播及媒體近用權,依法扶助規畫設立全國性客家廣播及電視專屬頻道,並建設台灣成為全球客家文化交流與研究中心。

黃玉振說,客家事務法制化有必要性,希望建立制度性規範,這也是落實總統馬英九的客家政見。他說,客家族群爭取的不是特權,而是平權,法案未限制或影響一般人民基本權益,絕大多數是積極性支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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