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藥品廣告 藥商媒體都罰

 |2006.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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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違規藥品廣告罰款,未來非藥品刊登廣告宣稱具療效,刊播廣告的非藥商及媒體,最高可處新台幣二千五百萬元罰款。健康食品誇稱療效,最高可處兩百萬罰款,都得連續處罰。

根據修正案內容,未來非藥商、媒體若刊登未經核准卻誇稱具療效的藥品,可處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限期通知改善仍刊播者,可處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款,較現行條文最高僅能罰款三十萬元高出許多。

而以保健身體為目的的健康食品,若誇稱療效,修正條文也將罰款由現行最高僅能對業者罰款一百萬元,提高到兩百萬元,情節嚴重者還可撤銷健康食品許可證、廢止營業及工廠登記證。

修正案還規定,非藥品、健康食品被發現對人體健康有疑慮時,媒體經主管機關通知後應立即停播廣告,也應留存廣告委託人資料六個月,並不得拒絕主管機關調閱資料。
 
昨天還通過銀行法修正案,銀行或金融機構進行退場處理或停業清理清償時,該金融機構之存款債務應優先於非存款債務。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未來經主辦機關核定,以為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建議候選場址所在地的縣市政府,需舉辦地方性公民投票,經同意後才得成為候選場址。
 
條文規定,主辦機關應自條例施行日起三個月內,由相關機關代表與專家學者組成十七到二十一人的場址選擇小組,執行處置設施選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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