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主委彭芸日前在立法院接受質詢時提到,NCC正考慮修法,要將無線台和有線台拆開,未來只裝設有線電視頻道的民眾,將看不到無線台,要看無線台必須付費。
這引發輿論譁然,批評不斷,有人認為,有線台兼看無線台由來已久,過去也沒有法律禁止,怎可說禁就禁,而且大多數民眾都是住公寓,裝設電視天線有困難,勢必得付費。
雖然,無線和有線頻道不同,想要分拆來管理,不無道理,怪NCC似乎也不盡公允;再者,民眾付費買電視盒,能收看的無線台也不只三台,還有教育台、交通台、公視等。
只是,有道理的事不一定就對,現實一點來說,不一定符合人民甚至電視台的利益。
試想,台灣七百多萬戶有四百餘萬戶安裝有線電視,普及率高達百分之六十二(二○○七年的統計),如此龐大的消費族群,早已在法規未明定前,由有線業者服務免費看了那麼多年的無線台,如今主管媒體法規制定的機關,只說一句想要修正法令管制,似乎不盡人情。
更實際來看,四百多萬戶習慣了有線台兼看無線台,突然得多付錢才能看無線台,而無線台的節目除新聞外,都可在有線台看到(例如星期五晚上中視的星光大道,中天星期六就播出),因此我幾乎不看無線台節目,而且百多台少幾台沒什麼關係,相信放棄不看無線台的用戶應該不會少。

但對頻道業者與員工來說,卻可能直接衝擊經營收益及工作保障,因為NCC基於邏輯理性分析,認為有線與無線台該分拆管理的結果,恐怕是讓廣告業主更不想下預算給無線頻道,因為收視群眾減少,收視率必然下降,對經營原本就不易的無線台,恐是雪上加霜。
法律應該是為了讓人民百姓遵守,不做出破壞社會善良風俗或違法亂紀之事,NCC規畫拆分管理有線與無線電視頻道,是基於什麼考量,實在令人摸不著頭緒。
在法學原理有一個設定,當人犯法時有法律規定則從法律,無法律規定則從習慣(善良風俗與一般道德價值觀)來判定,如果原本民間的收視習慣是有線電視戶可收視無線台,而且運作良好有序,為何要徒增法律,豈不是畫蛇添足?
流風(台北市/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