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涉及八十億元工程款的台南科學園區高鐵減振工程採購案,未得標的永峻公司提起行政訴訟,由於得標廠商鴻華公司已施工一年多,回復原狀已無實益,因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雖認定決標程序違法,但仍維持國科會由鴻華得標的處分。判決結果雖未改變南科高鐵減振工程的現狀,但對國科會決定由鴻華得標的過程提出多項批評。
南科高鐵的振動問題於民國八十七年間爆發,當時行政院協調,由高鐵和國科會分頭進行減振工程。國科會以議價方式決定由鴻華公司以八十點五億元得標,永峻公司以十八點五億元低標落敗。永峻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判決指出,鴻華或永峻提出競標的工法,都未達決標標準。本件採購案應宣告廢標,再以「減振成果最高的工法」作為得標條件,重新公告招標,但國科會並未依職權廢標。
此外,合議庭也認為,招標文件並未將「安全性」列為評分項目,也未要求決標的施工方法,應經過高鐵的同意。
判決指出,不論永峻提出的施工法安全與否,如果當初招標文件未要求安全性,就不能作為評選的參考。不過,國科會代表在法院承認,評選委員確將安全性問題列入評選參考。
國科會同意鴻華公司採「複合式」工法競標,法院質疑有逾招標規範之嫌。鴻華公司提出的減振工法,是「彈性減振牆工法」加上「基礎加勁構造工法」,法官認為這兩種工法施作位置不同,減振原理也不同,不能視為一個工法來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