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人權保障與新聞自由

 |200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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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常刊播嫌犯到犯罪現場模擬或是警方蒐證的錄影畫面,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司改團體認為已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不但侵害人權且涉及洩密,發函警政署、海巡署、調查單位要求改善。警政署因此通令各縣市警察局訪談媒體,引起媒體反彈,質疑律師公會到底是在保護人權還是保護壞人。

全國律師公會指出,在警方發布的刑案新聞中,多達三百多件涉嫌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及有違反人權的情節。這些新聞是否真的都有違反人權的情節值得商榷,媒體刊播的新聞案件多是警方主動提供,基本上不能歸責於媒體,至於部分由記者直接取得的資訊,基於民眾知的權利,媒體在自律的原則下當然有責任發布。

警政署通令各縣市警察局訪談記者,基本上是違反新聞自由的行為。在國外,記者會拒絕到法庭說明新聞採訪的過程,更會直接拒絕陳述新聞來源,有些國家對於記者的拒絕作證權是憲法保障的。失去了新聞自由,有權勢者就可以為所欲為,這是新聞媒體被稱為第四權的理由。在三權鼎立之外多了一個制衡機制,是民主不可或缺的要素。

刑事訴訟法有關偵查不公開原則,基本上是針對偵辦案情的檢警調單位和審理案件的司法人員,媒體採訪只要不違背相關法令,基於新聞自由及民眾知的權利原則,應該就專業採訪所得據實報導。有些案件若沒有記者的挖掘,真相可能永遠石沉大海。

「偵查不公開」的原則其實還是有很大的討論空間,到底是要到甚麼時候才公開呢?殺人案件難道要等到審判結果才公開嗎?通常警方抓到嫌疑犯之後還要經過漫長的法律訴訟過程,有時候一審就是十年,這期間難道都不能報導嗎?所有的情境證據都已經十分充分了,當事人也已經默認了,還要等到法律訴訟完畢以後才讓民眾知道嗎?這是保護被害人還是保護加害人?

我們十分理解律師站在保護當事人的立場,當然不希望案情曝光,但如藉保護人權的理由而限制警方發布新聞,基本上就是在限制新聞自由。如因此而限制記者報導所有偵查中的案件,那還需要媒體做甚麼?

全國律師公會表示,如情況未改善,將進一步向監察院陳情,或向檢方告發警方洩密。我們認為律師公會站在人權的立場無可厚非,但是若為了律師個人的利益迴護當事人,或假藉人權而限制新聞發布,則是戕害新聞自由。

台灣的新聞自由度在國際間被評為等第差的國家,排行五十幾名。是因為過去幾年,政府幾度搜索媒體,並以國家安全理由起訴記者,甚至政府官員包括總統、行政院長、部會首長都曾經控告媒體,在民主國家,這些行徑都是戕害新聞自由。

如今全國律師公會向警政單位開火,已對媒體構成威脅。在兼顧人權保障與新聞自由之間應該有一個客觀的標準,不能只憑那個單位本身的利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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