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王劈腿同時與多名女友交往,還分別拍下與這些女友的親密行為過程,並且基於好玩將照片與錄影,放置於個人部落格,並加上密碼保護。不料,竟遭網友惡意破解密碼,盜取張貼於性愛網站上,供人自由瀏覽觀看,讓女友們憤怒不已。
解析:
網路發達後,常於媒體上看到類似新聞事件,當中有相關幾點法律問題,初步解析如下:
1.當事人拍攝與女友親密行為照部分:
(1)若該女友同意拍攝:
因該女友同意拍攝,比較沒有法律民事侵權行為或刑事妨害祕密罪等問題。
(2)若該女友不知情:
就刑法第三一五之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規定,是為竊照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但這部分因有拍攝到小王自身,似非全然係屬他人非公開活動,較難即認定成立本罪。
但依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第一九五條第一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規定,女友們應得對於小王未得其允許而拍攝私密性愛照片或影片進行求償。
(3)私密資料放置於網路上,並加上密碼保護:此部分若小王僅單純放置網路上並加密碼保護,屬於單純放置於一存放加鎖空間,應較無散布問題。
(4)網友將上述小王加鎖影片解碼:
依刑法第三五八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五九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規定,所以破解他人網路加鎖資料,很可能成立以上刑法罪名。
(5)網友竊取後散布於網路:
依刑法第二三五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規定,應成立散布猥褻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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