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水災特別報導》欲捐款 先確認團體合法性

 |2009.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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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內政部提醒民眾,捐助財物前應辨識勸募團體合法性,確認是否有向內政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勸募許可文號。

內政部表示,民間相關團體及單位,若要發揮人道精神發起救援勸募活動,應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事先備齊相關申請表件,向勸募活動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若勸募活動跨越直轄市或縣(市)者,可向內政部申請許可。

內政部希望民間團體發起重大災害勸募活動時,須公開、透明設立專戶專款專用,並開立收據給捐款人,依指定用途使用及定期公開徵信,以符資訊公開及接受民眾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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