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詩經》的許多作品中可以明顯看出「父母之命」的權威性,如〈齊風‧南山〉說:「蓺麻如之何?衡從其畝;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老百姓以種麻須先深耕細作,來比喻娶妻必徵求父母同意,說明了父母對子女婚姻的決定權。
〈將仲子〉一詩則敘述少女畏父母、畏兄長、畏人言,不敢與情人談戀愛的痛苦心情:「仲可懷也,父母之言,亦可畏也。」這幾句也揭示了「父母之命」及近親尊長的權威。
婚姻可以招福,也是招禍的媒介,平常百姓,出於愛子之心,重視現實條件的交換價值,並以此為締結婚姻的考量,原無可厚非;門第較高者,為了維持家族利益,並以門當戶對為前提,也不能過於苛責父母,所謂「竹門對竹門,木門對木門」標誌著不同家庭具有不同的社會地位。
另一方面古人結婚較早,在父母眼中,子女成婚時還是不懂事的孩子,怎能任性而為?尤其女兒出嫁更不能不小心,萬一男方健康、品行或經濟不佳,無不影響到女兒一生的幸福和溫飽。
對未婚女孩來說,最怕的就是因「父母之命」為她們帶來悲慘的命運和不合適的丈夫。《詩經‧王風‧中谷有蓷》描寫女孩子嫁錯人的無奈:「有女仳離,←其嘆矣,←其嘆矣,遇人之艱難矣。」出嫁又稱「適人」,亦即脫離原生家庭加入夫家,親屬關係發生如此大的變化,萬一得不到丈夫的善待,日子之難過可以想見,難怪詩中棄婦慨歎連連。
《論語‧公冶長》記載孔子談到公冶長,說可以把女兒嫁給他,因為這個人雖被關在監獄裡,卻是無辜的,孔子為了表示對他的支持,不僅鼓勵他,還把女兒許配給他。孔子更曾以叔父的身分,把姪女許配給弟子南容,以表彰南容在君王無道時能夠堅持原則、免於刑戮的賢德。
孔子以「父母之命」簽訂女兒的婚約就罷了,又插手姪女的婚事,可知周代近親家長確實握有主婚權,當事者意思如何,卻不是太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