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外電報導】美國波士頓大學研究生提南波姆,因為非法下載歌曲並且與他人分享,吃上侵權罪名,遭到美國聯邦陪審團判處賠償四家唱片公司六十七萬五千美元,相當於台幣兩千兩百多萬元。
提南波姆在法庭上承認下載三十首歌,還傳送給朋友。陪審團唯一的任務是決定唱片公司該獲得多少損害賠償金。
依據美國聯邦法律,被侵權的業者有權以每首歌曲七百五十到三萬美元的價格求償,如果可以證明被告是出於惡意犯行,求償金額可以提高到每首十五萬美元。換言之,提南波姆如果被認定是出於惡意,從網路上非法下載,他最重可以被判賠償四百五十萬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