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婚姻媒合 明起不得登廣告

 |2009.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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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八月一日起,跨國婚姻媒合不得再有營業行為,同時不得刊登廣告,違者將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換句話說,以後「外籍新娘」、「某某國新娘」的廣告市招,將不可以再出現。

為落實推動跨國(境)婚姻媒合公益化、非營利化政策,九十七年八月一日修正施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與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公司或商號不得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

但為保障現行業者權益,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前合法設立,且營業項目有婚姻媒合業登記的公司及商號,自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給予一年緩衝期。

移民署強調,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為營業項目、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不得廣告,若有違反者,將被處以十萬元至一百萬元不等罰鍰。為避免業者持續非法經營,移民署將透過各項查察機制,針對違法行為加強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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