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有行政法規 且須證明是不當得利者 才能裁處 導致爭議不斷 借鏡美、加 修法明訂責任
入夏以來,台北市衛生局先後裁罰了數十案的誇大不實瘦身食品廣告,處分案件數量雖遠多於過去,但由於所依據的法令為「食品衛生管理法」,因此裁罰對象仍限於業者,對誤導消費者的代言名人,則無責無罰,令「上當」的消費者忿忿不平。

目前我國對薦證(代言)廣告的規範,僅有「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一項行政規則,不但位階低,且其中對薦證廣告中的薦證者(代言人)違反公平交易的法律責任認定,必須先證明代言人確是產品不當得利者,才可裁處罰款,因此,在實務上這些「名人」幾乎未被處罰過,導致名人代言不實廣告的爭議層出不窮。
為阻遏薦證廣告不實對民眾權益的危害,世界各國對所謂代言廣告均制定明確的規範,以加拿大為例,不止民間組織「加拿大廣告標準協會」早自一九七二年即實施廣告播放前的預審制度,所有代言廣告須先送審,確定代言人為產品使用受益者,並獲得播放許可證後才可放映。
此外,政府並頒布「加拿大廣告標準準則」,規定代言不實的薦證人,須承擔民事或刑事責任。
而美國的廣告法規,對廣告的內容及形式都有嚴格、詳盡的規定,並由聯邦通訊傳播委員會嚴格監督,因此名人廣告代言甚少發生法律糾紛。
有鑑於國內誇大不實廣告泛濫,頻頻攻占報章雜誌、電視購物台及網頁版面,消費糾紛屢見不鮮,政府實不宜再消極坐視,除應盡速修訂公平交易法,明定不實廣告的代言人,對消費者須負連帶賠償責任,俾有效阻絕不實薦證外,對攸關民眾健康、飲食的廣告內容,是否該採取預審制度,以確保人民生命安全福祉,也值得政府審慎思考。
趙麗雲(台北市/立法委員)
油切廣告 有誤導之嫌
報載日本在二○○四年首度推出「油切烏龍」茶飲料,但未熱銷,很快就銷聲匿跡,但在台推出後卻紅透半邊天,原因是民眾誤解了「油切」意思。
「油切」常在日本家庭烹飪時使用,主婦做了炸物後,會在盤子鋪吸油紙,目的是「把炸物的油瀝乾」,而在日本機械及醫療領域原指「油料欠缺,導致功能不足」,在台灣卻被解讀成脂肪被切斷、排除油脂或去油等意思,這是語詞、文化差異所致。
不過我覺得,並不是國人聯想力豐富,也不是台灣人自創的新詞彙,應該是受廠商誤導,因為藝人小S在代言的「油切」茶飲料廣告中,有「切、切、切」的動作及廣告用詞,加上她苗條的身材,避免令人誤會「油切 」就是「減肥」。
雖然「油切」用詞目前無法可管,但依商品法規定,廠商有責任、義務在包裝上清楚標示成分、含量及功用,否則就是用模糊宣傳誤導消費者。
因此我認為,政府有關單位應嚴格稽查各種商品的標示,凡標示不清或有模糊及誤導疑慮的產品,必須要求廠商改善,否則就依法處罰。
宋隆俊(北縣新店/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