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警方查獲民眾使用偽鈔,不管民眾是否知情,過去都會移送法辦,常引起民怨,未來取締方式將有重大改變。警政署通令全國警察局,七月一日起,針對使用一、兩張偽鈔的民眾,若無法判定「明知是偽鈔而行使之」,不必再移送地檢署法辦。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緝偽鈔專案小組決議表示:「犯罪嫌疑人明知為偽鈔而行使者比例較小,且多數係行使一、兩張,除有積極證據外,尚難認其係明知為偽鈔而行使之。」專案小組建議,無犯罪嫌疑者不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以減少民怨。
警政署在函文中指出,近日常有不符「明知」偽鈔而使用的案件移送法辦,要求員警改善,針對只使用一、兩張偽鈔的民眾,如果警方無法判明「行為人明知偽鈔而行使之」,製作筆錄載明姓名、住址、身分證號碼及拍照,供日後查證即可,民眾可離開,經行為人同意才可按捺指紋。
但為避免縱放嫌疑人,警方要訊問偽鈔來源、收受時間、地點,日後如果同一嫌疑人或同夥,再次行使偽鈔時,警方就可判斷行為人「明知」依據,也就是說「第二次再犯就是明知」。
警政署並改變查獲送辦案件就算績效方式,改以經起訴後才算,杜絕員警「灌水」的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