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老王及孫子被贓車撞傷,請問若贓車車主並未將失竊車輛報警,車主是否應對老王爺倆負賠償責任?老王可否將該車輛拍賣或其他變價方式作為抵償?
解析:
此次所欲探討者為:車主責任是否因其對於竊盜報警而有所不同,簡單初步分析如下:
是否得車主同意使用車輛而車禍肇事,責任確有不同:
1.得到車主同意下使用車輛:
(1)駕駛人為具有駕照之成年人:因駕駛人為具有駕照之成年人,故其屬民法上成年之行為能力人,自當為其自己行為負責。所以其駕駛車輛撞傷他人,理當自負其責,與該車輛車主是否另有其人無關。
依民法第一九一條之二「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定有明文。所以受害人可依此條規定,請求駕駛人賠償因侵權行為受到之損害。
(2)駕駛人倘若是未有駕照之成年人或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
未滿十八歲之人,依民法第一八七條規定第一項前段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因駕駛人為未成年人,所以當由其自己與其法定代理人,共負連帶賠償責任。
而車主方面,若車主提供車輛予未有駕照之人,則依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二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規定,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而將車輛提供予未具有駕照之人使用,對於該駕駛人肇事,車主對於受害人應賠償其所受損害。
2.未得車主同意下使用車輛:如車主並未同意他人使用其車輛,故其對於肇事並不具有任何故意或過失責任,自不令其負任何法律責任。
以本案為例,車主車輛遭竊,即使未將車輛失竊報警,亦不負上述民事賠償法律責任,自然就不須以其財產向受害人作賠償,是以受害人於本案例之情況,不能將車主車輛作為抵償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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