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墨鏡上班被開除 老闆判賠85萬餘元

 |2009.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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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在一家知名便當店工作的胡姓男子,戴墨鏡騎機車外送便當,老闆認為員工戴墨鏡讓人誤為黑道,影響便當店的形象,將胡開除。胡提給付薪資訴訟,台北地方法院認定老闆解僱不合法,判決賠償胡姓男子近三年的薪資八十五萬八千元。

這家知名便當店專門外送,胡姓男子九十四年就在便當店工作,經常戴墨鏡外送便當,有顧客向老闆反應,「你們的員工戴墨鏡,好像黑社會人士」,老闆就勸胡姓男子外送便當時,不要戴墨鏡,但胡認為,戴墨鏡可以避免眼睛曬傷,不肯摘下墨鏡,老闆火大,九十五年八月請胡姓男子走路。

胡姓男子認為,他在店裡工作一年多,老闆解僱就應給他資遣費四萬二千九百多元,但老闆不肯,胡提起給付資遣費訴訟,台北地院判決胡姓男子敗訴,法官認為,老闆不能以胡姓男子戴墨鏡上班就將他開除,雙方僱傭契約仍舊存在,故沒有給付資遣費的問題。

胡姓男子雖然敗訴,但看到判決理由認定雙方僱傭契約還存在,要求老闆讓他繼續上班,但被拒絕,胡姓男子於是改提給付薪資訴訟。

胡指出,他月薪三萬三千元,老闆解僱他既然不合法就應給薪資,近三年薪水共八十五萬八千元。

法官認為,雙方僱傭契約既然存在,老闆不讓胡姓男子回去上班,片面解僱不合法,老闆必須給付胡姓男子近三年的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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