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15歲 22時後禁留電玩場

 |2009.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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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明定未滿十五歲者的兒童及青少年,上課時間及夜間十時以後,均不得滯留於電玩場所。立院並通過附帶決議,應請地方政府配合修改相關自治條例,將網咖也納入管理規範。

由於現行法令僅規定,禁止未滿十五歲者於上課時間及夜間十時以後「進入」電子遊戲場,但在禁止時段前進入,滯留到禁止進入時段者,並未加以規定,造成業者與警方的困擾,因此修法增列禁止「滯留」,保障兒童及青少年身心健康。

不過,由於該條例僅能規範電子遊戲場,無法管制時下青少年沈迷的線上遊戲以及網咖,立委建議經濟部應同步將網咖納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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