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罰款 可望分18期

 |2009.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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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不景氣,部分民眾不但日常生活受影響,有些人連交通罰款也繳不出來。交通部因應經濟現況,修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放寬分期繳納交通罰款,從十二期增為十八期,每期最低繳納金額從最低一千元降為五百元。

為了方便經濟困難的民眾,知道有分期繳款的措施,交通部也增訂,處罰機關要設置專責窗口或人員,受理民眾分期繳款的諮詢。這項草案要再進行相關行政程序,預計兩到三個月後生效實施。

為免民眾一延再延,影響交通罰款的收取。修正草案規定,民眾申請分期繳納罰款後,若仍無法按期繳納,可以在當期屆滿前,再申請延期繳納剩下的罰款,但延期以一次為限,且延期繳納期間不得超過一個月。

路政司說,民眾只要檢具證明,證實確實是因為天災造成財產損失,或是經濟能力無法一次繳清罰款,都可以向監理機關申請分期繳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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