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費遲繳違約金 年利率達16425%

記者李宇政 |2009.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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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會以卡費1001元為基準換算 籲銀行減收、建立標準 業者:按時繳款就沒爭議

【記者李宇政台北報導】雙卡費率還「喬」不定,消基會昨天再痛批,銀行業者既已收取循環利息,為何又收取違約金?消費者被業者狠狠剝了兩層皮,甚至有業者對遲繳一天卡費的持卡人,收取換算年利率後高達百分之一萬六千四百二十五的違約金,比對現在的民法百分之二十的利率上限,還要高出八百二十一倍,實在不合理。

消基會調查二十家銀行業者對卡費遲繳違約金計費方式,各家銀行收取違約金的方式各有不同,調查發現,若以卡費一千零一元為計算基準,僅遲繳一天,計算出的違約金換算循環利息,約為百分之三百九十四點二至百分之一萬六千四百二十五不等。

其中「渣打國際商業銀行」違約金最高,若卡費一千零一元遲繳一天,違約金為四百零五元,換算循環利息,高達百分之一萬六千四百二十五,另外有九家業者超過百分之一萬零九百五十。

消基會祕書長吳家誠指出,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八百四十四號判決中指出,「銀行向消費者(即被告)收取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循環信用利息,已因此獲取大量之經濟利益,若再課予被告給付如約款所示之違約金義務,則合併上述循環信用利息計算,被告因違約所負之賠償責任,將高達年息百分之三十,明顯偏高,且有規避民法第兩百零五條法定利率上限予以巧取利益之嫌,是原告請求之違約金金額過高,對被告有失公平,爰依民法第兩百五十二條規定予以酌減至一元。」因此,本案持卡人僅需支付一元之違約金。

消基會認為,本案是個極好的判例,若銀行收取高額違約金,消費者可依民法兩百五十二條規定要求法院酌減,也呼籲銀行業者減收。

渣打銀行公共事務部助理副總裁陳功儒表示,違約金是銀行對客戶所收取的一種費用,無法用年化利率來計算。陳功儒強調,循環利息與違約金是兩件事,決定權在於消費者身上,只要按時繳款,就不會有支付違約金或循環利息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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