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版卡債協商 債務人為主體

 |200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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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為解決卡債問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昨天公布民間版協商機制,草擬以債務人為主體,保障生存權的十項協商原則;同時批評銀行公會及金管會所推行的二代協商機制不合理。

法律扶助基金會代理秘書長林永頌表示,基金會審查近五百件卡債族個案,發現近一半的個案,每月應繳金額超過每月收入的一倍以上,其中有百分之五個案的應繳金額甚至超過收入的三倍之多,法扶會質疑,這樣的二代協商機制,要卡債族如何還債。因此草擬民間版的卡債協商機制,希望能協助更多卡債朋友。

根據法扶會草擬的協商機制原則,銀行應提供債務人資料確認債務金額,以借貸本金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八八單利計算利息為原則,且不論名目,年息超過百分之二十單利計算,不再償還,另外,應依收入增減彈性調整機制,債務人應可依收入金額累進比例還債,並能確保維持最低基本生活。

林永頌指出,這套協商機制適用對象,是協商前已逾期繳款達三十天、正常戶負債比達二十五倍以上的人,主張十年免責,無須再還;且對於重大傷病者、中低收入戶、失能者和協商前已償還超過借貸本金的人,應予本金打折或免息,另外,協商期間不應催收、不得計息,且應給沒有收入但有意願償還債務的人協商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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