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老王與妻子育有一子一女,老王夫妻想把財產給比較孝順的女兒,但又怕將來兒子要求女兒放棄繼承,想請教律師幾個問題,如果擔心贈與稅很重,如何可以合法避稅?父母可否只把財產給子女其中一人?如何寫遺囑呢?萬一女兒日後不孝,還可以把財產拿回來嗎?
解析:
老王的疑問共有四點,分別解析如下:
1.如何將財產合法轉移予子女:
父母子女間之贈與,有其關於贈與稅之相關規定,因此,每年得免稅贈與子女之財產金額或價值有一定範圍。一般實務上,亦有人以保險方式為將來作打算,但各家保險公司之方案各有不同,建議可直接向保險公司洽談,並請其代為規畫。
2.父母可否只把財產給子女其中一人?
父母當然可依其自由意願,將財產給予任何之人,自然包括子女中之一人或多人。所以老王夫妻當然可以於生前,將名下財產給予其女兒,惟須考量如何運作,始能避免過重稅賦負擔。
3.如何寫遺囑呢?
遺囑人生前能依其意願,分配其將來遺產,但遺囑須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完成,才能最切合遺產原所有人真正意願之分配方式。
民法上規定遺囑之方式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五種方式。五種方式之法律效力皆相同,差別僅在於立遺囑人,必須選擇其中一種方式,做為最方便與最能表達其意思的遺囑成立方式。
4.萬一女兒日後不孝,還可以把財產拿回來嗎?
(1)一般贈與時,若未將財產過戶或交付給該子女,贈與者仍可撤銷贈與;反之,若已將財產過戶或交付給該名子女了,自然成為子女所有,父母也沒辦法反悔了。
(2)但是若以負擔贈與方式作有條件贈與,受贈人未負該負擔時,贈與人仍得請求其履行負擔或撤銷贈與。例如,老王將財產贈與其女兒,但訂立條件為女兒須每周返家探視父母、扶養父母、照料與協助醫療就診等等具體條件,若該受贈之女兒違反贈與條件,老王夫妻可要求女兒履行,或直接撤銷贈與,並請求女兒將財產返還。
惟此有條件贈與,建議應以書面方式約定,且約定履行之內容應盡量具體明確,因為若僅空泛約定女兒應盡孝道,屆時可能衍生彼此標準不一之認定上差異,導致請求子女履行有所困難或難以撤銷贈與。
(3)若是以遺囑方式將財產給予子女,當然可於隨時修改遺囑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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