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犯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在朝野共識下三讀通過,被視為馬政府展現肅貪除弊決心的最大成就,但筆者認為,法案仍有瑕疵,值得日後修法參考。
首先,增訂條文規定「列為貪污罪被告的公務員,檢察官在偵查過程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任一年間增加的財產總額,超過其最近一年度合併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的財產提出說明」,其實是將舉證責任推給檢方,這和香港廉政公署若懷疑公務員及家屬收入與支出顯然不相當時,公務員就必須負舉證責任,積極說明財產合法來源的作風完全相反。
而且,法條使用「得」而不是「應」,顯然給了貪污罪嫌疑人很大的逃避空間;同時,法條規定只有達到「偵字案」被告才能開始調查財產來源不明,似乎也會留下許多漏洞,給予有心人脫產滅證的時間與機會。
其次,法案規定被告限公務員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才是被告的客體,但事實上,有心貪污之人大可以將貪污所得,移轉已成年子女或子媳或女婿名下,如此根本無法起訴,遑論法院審理判刑與追徵不法所得。
還有,雖然法案已通過,但距成立獨立行使肅貪職權執法機構的理想,仍有一段大差距,依照目前檢方的辦案水準與表現,讓人難相信這項法案為肅貪的成效。
最後,法案堅守「不溯及既往」,固然維護了法律的基本原則,但肅貪犯罪的追訴,應可援用公共利益遠大於被告個人利益的原理,破例規定可溯及既往,方能對貪污犯產生最嚴厲的制裁效果。
不論如何,「貪污犯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的立法,總算為肅貪的努力開拓一條道路,期待法務部能定期檢討實施後的實際情況,適時提出修正案,讓法案更符合實務需求,而不要只是一紙空泛條文。
雷成(高雄市/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