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即期食品不違法 購買注意日期

記者黃揚明、林鈺婕 |2009.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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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揚明、林鈺婕台北報導】台北市議員侯冠群昨天指出,有民眾投訴以「三十九元均一價」打出知名度的東區日系連鎖商店彩遊館,以原價販售一個月內,甚至隔天就要過期的餅乾、零食等即期商品,也未清楚標示、告知,容易讓消費者成為「冤大頭」。

台北市衛生局藥物食品管理處長林金富表示,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販售過期商品,可對業者罰鍰三至十五萬元,但即期商品並未過期,並無罰則。

林金富建議,業者應善盡管理人責任,主動在即期商品上標示,使消費者能清楚了解;而消費者購買商品前也應注意商品標示,包括品名、保存期限、店家資訊。

消保官王治宇認為,本案例業者雖不構成違法,但應盡主動告知責任,建議設置即期商品專區,以避免危害消費者權益,民眾若因食用即期商品導致身體不適,若查證屬實,可向業者提出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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