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校董事可專任 並增設監察人

 |2009.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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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教育部「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訂定準則」昨公布,取消私校董事會三分之一教育董事規定,且董事可以為領有薪水的專任職,並在董事會中增設監察人。

教育部指出,私立學校法去年一月中修正公布生效,教育部依該法訂定「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訂定準則」,讓現有及擬新設私立學校董事會可依準則重新修正(訂定)相關捐助章程 , 建立私校董事會運作機制,讓私校自主管理空間會更大。

教育部表示,準則中取消以往三分之一董事需要有教育背景的規定,全部交由學校法人自行管理;各校董事也可轉為專任,原本董事只能領車馬費,專任後,便可以領薪水。此外,董事會中增設監察人,為內部監督機制。

教育部指出,有關現有及新申設私校董事會運作及學校管理等,皆授權由學校財團法人在捐助章程中明定,以取代法律規定,減少法律限制及教育主管機關管制。

教育部表示,準則條文共十條,訂定重點為使捐助章程內容明確,準則明定捐助章程應記載事項為二十項;明列董事會職權事項,並得經董事會議決增列董事會職權,以加強內部監督;除該法所規定的職權外,學校法人董事會得議決增列監察人職權,以加強監察人功能;補充規定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管理方法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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