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也要合法】因公意外或因公死亡之認定

劉昌崙 |2009.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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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老王是位勇敢的人民保母,某日執勤時獲通報追捕銀行搶匪。過程中,老王與歹徒激烈駁火,不幸頭部遭流彈擊中送醫不治,老王之妻子小孩哀痛不已,且生活頓失依靠。

解析:

關於從事職業(工作)而因意外或因公造成死亡之問題,公職單位以「公務人員撫恤法」,私人單位以「勞基法」為相關規定之依據,其重點規定說明如下:

1.公職人員適用公務人員撫恤法規定:依該法第三條「公務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給與遺族撫卹金:一、病故或意外死亡者。二、因公死亡者。」規定,公務人員病故、意外或因公死亡者,其遺族皆可依該法領取相關撫卹金。

2.私人單位職員,相關問題適用勞動基準法等規定:依該法第五十九條及規定,關於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其規定予以補償。

3.公職人員如何判斷是否屬於因公死亡:依公務人員撫恤法第五條第1項規定「一、因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二、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三、因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四、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因此,公務人員是否屬於因公死亡之認定,可依上述規定判定。

4.私人單位職員是否因執行工作死亡之認定:

因勞基法較無細部規定,所以認定上即應實際個案認定,大致從其職業災害發生時間、地點、災害性質、實際是否為執行工作等等條件判斷,若屬因執行職務而遭受職災,雇主自應依該法提出補償予勞工或其家屬。

5.是否「因公」死亡,在撫恤上是有差別:

(1)公職人員即便非因公死亡,仍有撫恤金,但若認定為因公死亡,則於原撫恤金外再加補撫恤金。

(2)私人單位職員或勞工,若屬因公(執行工作)死亡,依勞基法規定雇主應給予補償金。

但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者,若工作規則無規定給予補償金者,則雇主不負給予補償金責任,僅剩雇主道義上補償或撫恤其家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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