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查核後手續少一道 納稅戶失去申請退稅權利 每年估逾300萬戶
【本報台北訊】財政部各地國稅局出現重大缺失!國稅局長久以來未依規定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簡稱「核通」)給納稅人,估計每年超過三百萬戶;而這些納稅戶形同稅額未確定,只要財政部發布對納稅人有利的解釋令,都可申請退稅。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坦承,無法確實掌握究竟會有多少納稅人申請退稅。為了補破網,財政部最近會找來全國五區國稅局長開會,討論因應之道,初步想法是在各大報章媒體發布稅額已核定的新聞,民眾如果有意見,再向戶籍所在地稅捐機關申請復查。
官員說,最慢四月底就會在媒體公告九十六年度的申報案件稅額核定通知,至於九十五年度以前的案件,只能採取個案解決的方案,沒收到「核通」的民眾,只要認為財政部過去發布的解釋令可以讓自己少繳稅,都可去申請復查。不過,行政程序法規定公法上的請求權只有五年,因此九十二年度以前綜所稅申報案件,恐將失去申請退稅權利。
官員表示,稅法規定,稽徵機關收到民眾的報稅資料,完成查核後,應該根據查核結果填寫「核通」,送達納稅人。問題是,每年全國多達五百萬件報稅案件,全部用雙掛號郵件寄信成本太高,因此除了補稅、更正過的退稅案件,其他不補不退、未更正的退稅案件,「綜所稅開徵以來從來沒寄過」核定稅額通知書,估計一年有三百三十萬件。
官員指出,過去就有許多核定為不補不退的納稅人,在財政部發布有利的解釋令後,主張未確定案件申請退稅,但財稅機關大多以納稅人當初沒提行政救濟,而且國稅局每年年初完成所得稅案件交查核定後,都會發布新聞稿,實務上形同寄發核通,駁回納稅人的退稅主張。不過,官員說,由於類似案件愈來愈多,過去的認定標準也有「理虧」之嫌,為避免爭議持續擴大,決定尋求解決之道。
但官員強調,過去發布對民眾有利的解釋令並不多,其中一例為公司減資收回緩課股票,原本規定納稅人以十元面額列報營利所得,日後發解釋令改為可以淨值或收盤價列報。
如果申報時淨值已跌破十元,等於所得減少,就可向國稅局申請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