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性平權 已是普世觀念 卻仍有歧視 罔顧婦權 且漠視、曲解勞基法 並非 「價值的選擇」
台北縣勞工局日前公布,九十七年度接獲工作歧視申訴案共八十件,其中違反兩性工作平等法六十七件,較九十六年度的九十二件減少約兩成七,顯示兩性工作平等法的精神,已逐漸落實於平日中。
但工作歧視申訴案裡,懷孕歧視達四十四件,約占五成六,其次為性騷擾十七件,約占兩成一,這兩項職場歧視申訴案,連續七年成為台北縣府接獲最多申訴的前兩名。
這又顯示,申訴案量的減少,並不影響工作歧視的性質,性騷擾固然需長時間宣導,無法一蹴可幾,但在兩性平權觀念已普遍化的今天,竟然仍有懷孕歧視,且連續七年成為最多的申訴,就不得不令人關心。
懷孕歧視大都起因於,女性勞工和雇主對產假工資計算認知不同,並常引發勞資爭議。
但依照勞基法第五十一條「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明確規定妊娠期間得請求改調較輕易工作,並無疑義,為何遭到漠視、曲解?
媒體同時報導,無薪假企業的女性員工懷孕生產,產假期間是否可按無薪假比率扣薪水,也引發爭議。
勞委會原解釋可以扣薪,遭致輿論抨擊,行政院長劉兆玄也不以為然,於是稍後政策大轉彎,主委王如玄表示,產假員工本來就無須提供工作,這段期間不屬「無薪休假」,雇主必須按原工資給薪。
勞基法第五十條「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而且「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生產是依勞基法請假,不是「無薪休假」,為何勞委會「不懂法律」,而作出錯誤解釋?王如玄解釋說,「可以扣薪」的說法也不能說沒有法理基礎,因此如何解釋,其實是價值的選擇,「舊解釋會被罵罔顧婦權,新解釋又會被法律學者罵曲解法令」。
依勞基法第五十條,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又何來「如何解釋,其實是價值的選擇」?但王如玄「仔細思考後,認為還是要回歸到憲法對母性保護的精神,因此決定作出新解釋」,總算亡羊補牢,可是卻讓國民留下了「白目」的印象。
黃千芬(北縣汐止/職業婦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