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研擬開放三海里內拖網,及增加←仔魚捕獲總量等措施,引起學者與保育團體的批判,也讓人思考台灣漁業資源該如何養護,才能達到永續。
人類過去由於對海洋認知不足,以為海洋資源是上天的賜予,可無償地享用,因此透過科技不斷增加捕撈的強度,導致生物資源數量衰減,利用「生態魚跡」研究法發現,為了維持人類目前的水產消費,需要現有二點五倍大的海洋;世界自然基金會(WWF)也警告,若持續對海洋生態破壞和濫捕,人類將在二○四八年無魚可吃。
種種跡象顯示,海洋生物資源快速枯竭是不爭事實,人類必須嚴肅面對,而透過道德勸說,希望自我約束的效果有限,因此專家認為,有必要採經濟手段來有效管理,而「生態補償」可作為手段和機制。
「生態補償」原是彌補工程建設導致的生態功能、價值損害,使生態品質能維持在相同或更高水準,之後陸續用在森林保育、水資源使用、流域保護、生物多樣性維護及減碳等;而實施海洋生態補償,主要是對損害資源環境的行為人收費或徵稅,提高其成本,從而達到減少污染及保護資源。
而生態補償如何制定補償標準,是成功與否的關鍵,國際普遍採用歐盟的「機會成本法」,即根據各種環境保護措施所導致的收益損失,來確定補償標準,然後再依不同的環境條件等,制定區域補償標準;美國則是以某一生態系統所提供的服務來定價。前者實用性較強,後者則較為公平。
近年來中國許多臨海市鎮,已實施由涉海企業出資,以人工增殖放流方式,對海洋生態資源進行補償,深受國際重視。
反觀台灣,卻仰賴政府編列預算進行漁港建設,與漁業資源復育。
此外,目前全球漁業重心已由遠洋(公海)移往沿岸海域,而我國沿、近海漁業資源,因過去疏於管理早已呈枯竭(生態平衡指數呈負值,並高居世界第七),導致漁村經濟蕭條,漁民必須冒險到他國海域討生活,也讓政府歷來所投入龐大經費興建的漁港、周邊設施,形同荒廢。
儘管政府已擬定新的漁港活化計畫,但在漁民捕不到魚下恐難奏效,想要讓漁村起死回生,政府除了須解決漁業根本問題外,在規畫推動海洋休閒與遊憩活動的同時,應考慮實施「生態補償」機制,讓使用資源者付費,再用這些錢獎勵漁民參與資源復育,才能養護漁業資源、活絡漁村。
李武忠(北縣中和/兼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