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通鑑‧論歷史】赦與罰

柏楊 |2009.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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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六年,蜀漢帝國大赦。

刑罰的目的,是使罪惡行為跟社會永遠隔離,使犯罪的人,變成善士,在目的還沒有達成之前,即行赦免,而且經常赦免,結果是罪惡不但不受法律制裁,反而受法律保護。張三殺了人,本來應該處刑,忽然間遇到赦免,大搖大擺,走到哭聲還沒有停止的被害人家門口,洋洋得意亮相,沒有人敢動他一根毫毛。因之,頻繁的赦免,勢將把法律摧毀,造成政府威信的喪失,和人民品質的墮落。

法律是尊嚴的,但法律不是萬能,如果執行法律會引起更大傷害,就必須停止執行;不能用法律停止執行時,就應用政治阻止執行。法律固然神聖不可侵犯,但法律之上,還有更高的權威,就是正義──人民的良心和良知。在這個關鍵時間,赦免則是一種必要的政治救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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