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的消費金融龍頭銀行主管,日前疾呼國內雙卡總貸款餘額高達八千多億元,其中百分之八十五因債務人已有僥倖心理,而存有道德風險,欠債人不只要求循環利率降低,甚者有假卡奴要求十年零利率分期攤還。
卡奴問題的亂象,宛如重演幾年前銀行企業放款風暴的歷史,可怕的是,主管機關處理的方式幾乎大同小異,一開始聲稱銀行消金業務非常健康,不會發生像外國的卡債風暴,繼又稱國內消金逾放比率尚在可承受範圍;但農曆年前,某銀行引進國外投資者,為符合投資者財報透明度要求,一口氣對消金放款提足呆帳準備,使原本亮麗的財測豬羊變色,由預測近兩者億元的盈餘,逆轉為虧損數十億元,這若在外國資本市場上,該公司股價不一瀉千里才怪,可是國內善良的投資人,卻不吝給予肯定,該公司的股價竟逆勢上揚,國人的寬容大度果真不同凡響。
姑不論該公司先前的財報,是否涉及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行為,主管機關因卡奴問題嚴重,實施所謂的協商機制,粗糙地要求銀行不待詳細評估借貸者個別財務狀況,而為一致地進行償還優惠條件協商,協商成功者得轉為正常放款,卻忘了這種作法完全背離將於今年底在國際銀行業務上,適用的「新巴塞爾資本協定」銀行風險評定三大支柱衡量標準。
該協定的第一支柱是有關銀行最低資本要求規範,在計算資本適足率時,除原計列在分母的信用及市場風險外,再計入作業風險,即是計入內控風險;第二支柱係主管機關如何評估銀行資本適足率的規範;第三支柱則要求銀行提供高透明度的財務及風險管理運作情形,好讓投資人、存款人、債務人及政府等據以作為市場監督的決策。
此外,監察院曾就「國內金融機構逾放金額過高問題及降低逾放比機制」作調查,報告已指明「金融機構逾放比逐年升高,不良資產潛在損失金額龐大」、「金融機構重要財務資訊之揭示方式,應加強資訊公開之內容並掌握時效性,以強化市場監督」,及「對逾放比偏高之金融機構,應嚴防道德危機」等意見,已與「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三大支柱不謀而合,但主管機關不但未根據報告匡正,檢討處理卡債問題,反而倉促推出粗糙的「卡債協商機制」,要求銀行對雙卡高額負債者作幾無差別的優惠待遇,等於要銀行的內控機制閉上眼睛、政府的金融監理作為自廢武功,及令金融業得以名正言順地掩飾不實財報,完全毀了三大支柱及監院調查報告意見的精神。
而直接的影響是,完全背離了銀行法保護存款人及證券交易法保護投資人的立法目的,而更嚴重的後果是,我國銀行的國際債信必然降低,國外籌資成本上升,將使得政府金控減半,使我國銀行業跨出台灣的目標,更遙不可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