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考試院正研擬公務人員考績制度改革,除考慮加強淘汰機制,公務人員薪俸將增列一定百分比的績效獎金,筆者以人事主管身分,提供個人淺見。
公務人員皆經競爭激烈的國家考試,方得以躋身公門,素質毋庸贅言,而外界多以墨守成規、混水摸魚視之,筆者認為實為制度使然,如「便民」或「利民」稍有不甚,動輒遭繩以「圖利他人」罪名,甚至身陷囹圄,故不能一概論為不求長進。
社會早有修改公務人員考核制度呼聲,在景氣跌落谷底之際,再次成為眾所矚目話題,筆者也贊成修正,但為求周全須有配套措施。
首先是應運用三百六十度考核作法。現行考核僅由上司做單向評比,可能偏頗,民營企業早已導入三百六十度考核,就是必須透過上司、部屬、同儕與客戶等不同身分的人,一起來打分數,從各面向作公平、客觀的評斷,找出受評者的優缺點,以利其職涯發展,與企業進行人才拔擢。
這種方式除可有全方位的綜觀外,也改良了僅由主管單一考核作法,亦可「稀釋」主管的權力,避免一人即可掌控考績;另一方面,部屬若享有部分考核上司權力,當會促成主管以更審慎的態度領導統御。
其次,公務人員考績法雖明定應以同官等為考績的比較範圍,但實際形同具文,如今又有人提起,筆者認為,可進一步規範以同官等同職等為比較範圍。
洪裕仁(高雄市/人事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