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年金上路後,除了一般勞工年滿六十歲,年資十五年以上者可以領取年金外,法令亦規定具危險和堅強體力者,可在年滿五十五歲時提領,但勞委會卻在自行認定標準下,把此類勞工縮限於高壓室和潛水工兩類,最後統計全國只有十二人符合資格。
筆者認為,勞委會官員會作出如此不知勞工艱困的認定,應是盤算勞退基金的可能支付,在考量到基金安全下,把苦勞標準認定大幅窄化。
姑且不論法令標準的苦勞,一般打拚的勞工早就存在工作超量超時的情形,近年來因此重症死亡,甚至是過勞死者愈來愈多,所以苦勞的認定,不是有藍領白領之分,而應該用工作時間、產業競爭、職業傷害形成等因素評定。
此外,試問有那些職業駕駛、看護、體力工,能在五十歲後還有活力工作?如果要這些勞工得年滿六十歲才能領勞保年金,豈不是逼苦勞賣命,徒增工殤和不幸?如此嚴苛苦勞認定,真不知勞委會是在照顧勞工權益,還是壓榨勞工?
現在軍公教人員年滿五十五歲,甚至不到這個年齡便可退休,並領月退,請問勞委會為何在認定苦勞上挑剔?
田闐(北縣新莊/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