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死刑」可望政府改相對死刑

 |2006.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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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我國刑法「唯一死刑」之罪可望走入歷史。為使我國刑法更符現代刑法思潮,並兼顧人權之保障,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今天將審議刑法修正草案,可望將現行刑法僅餘「唯一死刑」的海盜致人於死罪及海盜結合罪,均改為「相對死刑」之罪,這對於進一步推動「全面廢除死刑」,也是重大里程碑。

法務部近年逐一檢討「唯一死刑」的相關刑法規定,立法院並於民國九十一年廢止充斥「唯一死刑」之罪的懲治盜匪條例。此後經多次修法,現行刑法僅餘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三項前段海盜致人於死罪,及第三百三十四條海盜結合罪仍為「唯一死刑」之罪。

法務部認為,死刑制度起源於應報主義,為剝奪罪犯生命之刑罰,使其永遠與社會隔離,而「唯一死刑」更將應報主義發揮至極點,即不分情節輕重均判處死刑,法官幾無裁量空間,如有誤判,則無任何挽回之餘地,為使裁判更趨客觀、合理,並限縮死刑之適用,「唯一死刑」應有檢討修正之必要。

現行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規定,犯海盜罪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犯海盜罪而有放火、強制性交、擄人勒贖或故意殺人者,亦處死刑。法務部所提修正草案,在刑責方面,將上述「唯一死刑」改為「相對死刑」,即將原來的「處死刑」放寬為「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徒刑」,讓法官可根據犯罪情節輕重,以及犯罪情狀等,有裁量空間,而非不分情節輕重一律只能判處死刑。

法務部在修法理由中強調,死刑是「治亂世用重典」觀念下的產物,以目前人民對於國家代行應報主義之觀念仍強,死刑之存在或許無法避免,然多元化的犯罪問題,過度倚賴重刑,尤其是「唯一死刑」,並不能徹底打擊犯罪;且我國已邁向民主國家之林,並期許以「人權立國」,應適時修正「唯一死刑」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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