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條款 有辱譗名嘴豃封號

傅澤(台北市/文字工作者) |2009.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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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公「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明定「新聞製播及評論,應符合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違反者將處罰款,情節嚴重者甚至可要求停播,外界稱此為「名嘴條款」。

不少「名嘴」對此不以為然,批評侵犯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未來若通過施行,將會使得台灣言論自由的尺度大幅退縮,甚至有人抨擊是新戒嚴時代來臨,政府想藉此打壓異議。

我不認同名嘴的觀點,台灣政論性節目已像土石流般氾濫成災,名嘴的爆料容或有實情,但更多的是捕風捉影、空穴來風,在言論自由的保護傘下,不但養大觀眾胃口,使名嘴們的言詞幾已唯恐天下不亂,更重要的是,國人的情緒一再被挑起,社會對立隨之愈來愈嚴重,予以適度規範,有何不可?

被封為「名嘴」級者,除口才便給外,還應該擁有吸引人的談吐,縱使不能到「信、雅、達」的高水準,但至少須符合「事實」、「公平」,名嘴氣急敗壞地猛批,有辱名嘴封號。

傅澤(台北市/文字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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