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名住花蓮縣鶴岡村的柚農朋友,上月有一天外出,太太帶四隻愛犬到農場工作,未料遺失了一條狗兒,全家人四處打探,不得要領,後來聽到有人說,曾聽到狗的慘叫聲,似乎被夾到了,於是去拜訪原住民,希望獲得放夾獸器的人協助,並請當地頭目廣播協助,但沒有人肯配合。
再度前往聽到狗叫聲的人所指幾個山頭搜索,終於在一處箭竹林角落,聽到狗的呻吟聲,發現狗被夾獸器夾傷而無法動彈,他們在回程時,看見一隻約莫百斤重的山豬在草叢內奔馳,捕獸器可能是針對山豬而設置。
但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以下列方法為之:一、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二、使用毒物。三、使用電氣、麻醉物或麻痺之方法。四、架設網具。五、使用獵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六、使用陷阱、獸鋏或特殊獵捕工具。」但又規定「台灣原住民族於原住民保留地,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典,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得予以獵捕或宰殺,法令約束力對原住民幾乎少了一半。
此外,更離譜的是,罰則針對「使用禁止之方式,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有效,但對提供製造和販賣獵捕工具的廠商,卻付之厥如。
野生動物保護法自民國七十八年公布實施,雖經修正,但只對濫補、濫殺的行為人訂定罰則,對提供凶器的上游製造和販賣廠商隻字未提,因而成效有限,距真正的保護目標乃十分遙遠,建議立法單位檢討法令的缺失,盡速修法,真正達到保護野生動物目的。
潘扶敏(北縣板橋/退休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