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通勤族注意!客運業者預售的優待票券,因為定型化契約規定,無記名票證不得記載使用期限,因此即使票券上面期限過期,消費者仍可使用。
消保官柯美琴指出,近日接獲消費者反映,因經常往返新竹、台北,購買一本內含四十張車票的新竹、台北往返月票,票價約打六、七折,非常便宜,票上面註明使用期限在兩個月內。
新竹地區大學生反映,客運業者為優惠師生,在校內出售優待票,期限也限兩個月,但因故不常搭車以致車票過期,司機竟以「車票已經過期,無效了」,拒絕他們搭乘。
柯美琴表示,依據「公路汽車客運業無記名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客運業者預售的無記名票證,是「不得記載使用期限」,已要求違反業者改進,並呼籲消費者遇到此種情況,因據理力爭,強調票券票面標示雖然過期,依然可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