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取締流程

 |2009.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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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新上路的菸害防制法規定繁雜,讓許多人霧煞煞,昨天正式開罰第一天,面對違規行為,稽查人員有的開「告發」單,有的開出「約談」單,讓當事人摸不清頭緒。

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衛生中心主任游伯村表示,依菸害防制法規定,現場查獲違法行為時,應當場填具告發單,並由執行人員及違法行為人或在場人簽章,通常因為「罪證確鑿」,因此會直接開出行政處分書。不過依據行政程序法,違規當事人也有表達意見、「翻案」的權利,若有疑義要反駁,三天以內可由衛生單位「約談」,告發單上會註明時間,讓違規當事人有機會親自說明。

游伯村說,除非是檢舉案件,違規當事人如果被衛生單位稽查人員當場查獲,很難舉證說服自己沒違規,因此稽查人員常會省略約談程序,直接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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