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規、常演練 保障醫院消防安全

記者李祖翔 |2008.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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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基會指出 民國85年前建造的醫院 有消防安全危機 呼籲政府修法

【記者李祖翔台北報導】十七日台大醫院火災事件後,北市消防局在二十二日針對轄區內八家大型醫療院所進行消防安檢,只有兩間部分項目不符規定,其他均合格,但消基會昨天指出,台北榮總、長庚、國泰、馬偕、萬芳、板橋亞東、新光和台大醫院等建造執照,都適用於民國八十五年前未修訂的消防法規,防火建材的使用規格沒有被管制,呼籲政府修法,保障消費者權益。

台大醫院開刀房失火意外,消基會直指有三大缺失,「防火管理人及自衛編組未落實」、「安檢申報合格二十天,列檢項目馬上失靈」、「舊建築無需符合新法規」。

消基會董事長謝天仁表示,由於我國法律不追溯既往的原則,所以八十五年前獲得建造執照的醫院,在接受消防局檢查時,僅需依照當時「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要求即可,而現行「建築技術規則」要求公共場所應設置獨立防火區規畫和室內排煙設備,醫院除建材使用防火材料外,室內裝修還要不燃化,台大醫院上月底完成檢查合格申報,二十天後的中央空調及防煙閘門功能就失效,顯示安檢時新舊法規的依據有落差。

曾是台中縣消防局長及消基會公共政策召集人、現為銘傳大學安全管理系副教授的唐雲明說,消費者投訴別讓醫院變成火葬場,促使消基會針對主要醫院進行安全研究,除了醫院適用新舊法制的問題,還認為落實消防演練才是根本之道,據過去參與安檢的經驗,醫院常有指派行政人員替代醫療人員演練的現象,甚至只有安檢時才開啟消防系統,因此消基會希望醫院在增加設備時,按照程序申請使用變更,為消費者安全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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