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遊法改報備制 限縮警解散權

記者黃揚明 |2008.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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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集遊法修正草案 刪除行政刑罰回歸刑法 彈性規範安全範圍」

【記者黃揚明台北報導】行政院會昨天通過內政部「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除將現行許可制改為報備制,規定申請人除緊急情況外,應於五日前提出報備書外,也刪除原有行政刑罰,回歸刑法規定,並明定集會、遊行應以和平方式進行。

內政部常務次長簡太郎指出,集遊法修正為報備制,規定集會、遊行負責人應於五日前向所轄警察機關提出報備書,但因不可預見的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此限。

若集會、遊行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失之明顯事實,或兩個以上集會、遊行申請路線場所衝突或相鄰時,警察機關得於收到報備書三十六小時內,以書面行政處分禁止、限制、變更或指定集會、遊行路線、場所及時間。

簡太郎表示,為落實言論自由,刪除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的規定,也刪除對暴力、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及誹謗他人者之行政刑罰條文,回歸普通刑法規定論罰。

草案中也明定集會、遊行應以和平方式進行,而警察命令解散權明確限縮在使用暴力、違反安全距離及壅塞交通情形時,警方須依比例原則於警告、制止無效時,才能命令解散。

簡太郎指出,修法也要求集會、遊行負責人應親自在場主持及維持秩序,並應指定糾察員協助維持秩序。

現行規定中,總統府、行政院、各級法院、國際機場等禁制區周邊三百公尺內不得舉行集會、遊行。簡太郎表示,草案中改由內政部與有關機關會商畫定並公告安全範圍,予以彈性規範。但他強調:「只會更鬆綁,不會更嚴格」。

此外,為確保集會、遊行順利進行,警察機關得畫設管制線,限制人、車活動,逾越管制線者,警方可強制排除、驅離。

他也強調,草案規定集會、遊行應兼顧學校上課、醫療院所及夜間安寧,不得使用擴音相關設備,在主要交通幹道舉行之集會、遊行,也不得壅塞交通,違反將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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