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交通大隊一名員警,疑因嚴詞拒絕市議員對取締違規案件的「關切」,遭議員在議會向警方抱怨,而被記過處分並調離原職,媒體披露後,引起輿論撻伐及內政部長的重視,該名員警及受連坐處分的直屬長官的懲處命令,在短短幾天內被撤銷。
高雄市警察局事後堅稱,撤銷原處分是經詳細調查當時狀況,認為執勤員警雖語氣不佳,甚至達到議員形容的「高聲咆哮」,但「情節不足以構成行政處分」,所以決定撤銷懲處命令,絕非受到高層壓力。
筆者認為,所有的公務員都必須了解,他們的權力來自法律的明文授權,更是全體民眾所託付,應要良好且謹守份際的工作態度。固然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受到法律保障,其身體甚至人格都不容遭攻擊或侮蔑,但必須注意態度和言詞、語氣,避免造成對方誤解,甚至引起民怨。
可是,我們常看到警察執行酒測或其他勤務時,有的自恃能力強,動輒對受測民眾暴力相向,有「執法過當」之虞;有的警察到現在還無視於大法官會議第五百三十五號解釋,毫無理由地任意將民眾攔下盤查,不但解釋不出攔檢的依據,甚至對干預民眾的人身自由,和浪費民眾的寶貴時間,連一句道歉也沒有。基層警察這種衙門與官僚的心態,才是不斷引發警民衝突與對立的根源。
但願高雄市和其他各縣市的警方,都能以這件事為戒,民眾和議員不可能沒事找事,或莫須地指控警方態度不佳,警方應該反求諸己,徹底檢討員警執勤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