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崙法律會客室--犯了微罪 會被起訴嗎?

劉昌崙律師 |2006.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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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讀國中的小成,因為這次的期中考試成績不佳,於是私底下偷偷在回條蓋上爸爸的印章後,隔天交還給老師。父親察覺小成私自竊用印章,便氣得上警局告自己的兒子偽造文書。

由於偽造文書屬於刑事上的公訴罪,公訴罪無須被害人提出告訴,於追訴機關知有犯罪情事時起,公權力得依職權主動偵辦,且被害人不得請求撤回。依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盜用印章,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國家因考量其非重大之罪,及被告之種種因素,若將其起訴,不僅無法收到懲治被告之目的,恐反有害於被告之再社會化,因此在刑事訴訟法特別規定檢察官對於所承辦的案件,可以衡酌情事輕重作起訴或不起訴的處分。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兩百五十三條的規定,若所涉及的罪行是同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者,檢察官再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的事項後,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處分。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皆不得上訴第三審,也就是屬於罪性較輕微者,包含1.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2.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3.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4.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5.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6.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7.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而上述僅是第一先決要件,還須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之情形,譬如犯罪動機、犯罪之目的、犯罪之手段、所造成的危險或損害,以及犯人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等。符合上述兩條件後,檢察官才有裁量權,斟酌是否應以不起訴為妥。

由於小成是未成年人,而且侵害的法益對於社會影響甚小,盜用印文罪的刑責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兩百五十三條的不起訴處分要件,因此檢察官審酌小成的情況後,認為他犯罪的情節輕微,且悔悟自己的犯行,便要求他寫下悔過書後,依職權處分不起訴,予其自新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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