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治安 死刑不是萬靈丹

公祐(高雄市/文字工作者) |2006.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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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有人因為佩戴狀似「手指虎」的飾品,遭航警局以違反槍砲刀械彈藥管制條例移送法辦,這是否是因法令過苛導致擾民?而在美國,費城警局卻想出以槍枝換NBA球票的方式,鼓勵民眾繳回槍械,以降低兇殺案的發生率。在這兩個不同的狀況下,筆者不禁質疑,死刑的依法執行真能維持法律的尊嚴嗎?或只是呆板的治安至上的論調,能夠真的防止治安繼續惡化嗎?

當一個國家的領導高層偏向何種風格,往往會產生「風行草偃」的效應,而在「極化效應」的干擾下,更容易產生民眾「過猶不及」的對立式反應,因此產生過度偏向意識形態與泛政治的口水,在此之下,屬國家根柢的「經濟」與「教育」不免偏廢,直接受衝擊的是「法律」與「治安」,而民眾的觀感也反映在這些問題上。
因此我們將會看到法律無法因應時代變遷,甚至給民眾「無法保障安居樂業」的觀感,使民眾質疑法律的尊嚴是什麼?更會懷疑無能力依法執行的國家機器,是否能正常運轉?

換個角度思考,一個正常的法治國家是否需要以傷害、剝奪人民生命權,作為教化人民的方式?如果我們同意「治亂世用重典」的觀點,那麼台灣是不是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呢?如果台灣沒有「王法」,人治的政府缺乏維持法律尊嚴的「權力」,那麼要治理這個亂世,「不殺無以教之」肯定是唯一手段,如果法制廢弛不彰,那麼「殺人立威」絕對是一個在短期內,能收最大效果的「殺雞儆猴」利器。

如果是因政客偏好政治鬥爭,導致當前法律僅是好大喜功地強調「人權」的普世價值,而忽略了道德與教化的根本價值,那麼以死刑維持「法律」的尊嚴,這又算什麼呢?劉邦入秦以約法三章不過是權宜之計,而歷代往往以「道德教化」取代死刑,站在倫理的觀點來看,如果我們不能接受人可以殺人,為何縱放國家機器以「法律」之名剝奪人命?

尤其當國家政治混亂,法律的尊嚴只剩下條文而缺乏精神,道德與教化愈發不顯,死刑犯愈來愈多時,難道只能審一個殺一個嗎?不會愈殺愈多嗎?大家沒有想過,有多少死刑犯在執行前仍不悔改?又有多少人是被誤判當生命遭剝奪時,法律的尊嚴又能減少多少誤判?

在治安至上的思維下,也應思考人權問題,法律不是用來保障司法尊嚴的,而是在維持道德的基本底限,如果要將「殺人者死」合理化,那麼當官逼民反時,會不會變成統治者的合理工具?或歹徒在犯案時萌生反正大不了一死,多殺幾個墊背的極端想法?

因此筆者懷疑,在教化與道德風氣無法提升前,依法執行死刑除了不能遏止治安繼續敗壞,還可能增加酷吏,並不能治好治安的癌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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