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一名台北市民因為投訴區公所職員服務態度不佳,感覺女職員「臉臭臭地」,結果被對方告上地檢署,被指控的罪名有誣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妨害名譽三項。
雖然經檢方查明,三項罪名均不成立,予以不起訴處分,但在百業蕭條,民間企業紛傳裁員減薪,或強迫無薪休假之際,看到坐領民脂民膏的人民公僕,竟不知檢討服務態度,反過來耗費司法資源,無端興訟,心態上已不堪再擔任公務員。
具有基本法律概念的人都知道,這完全是民眾反映,並希望公務員改善服務態度的紛爭,提告未免太超過,也不會成立,問題的癥結在於少數公務員,仍存有高高在上的觀念,或欠缺同理心,所以言行舉止會使洽公民眾感覺不舒服。
況且,如果民眾向承辦人員提出不滿情緒,或向其他管道反映意見,就算是誣告和妨害名譽,那還得了?
筆者從美國返國定居已十年,過去曾遇到過警察意圖吃案,國稅局經辦人員態度傲慢,更有一次某公營行庫網路銀行服務停擺,打電話詢問,對方先是辯稱「沒問題啊,沒人反映故障啊」,過了一陣子再打去問,竟凶巴巴地說「我們已經在處理了,不然要怎樣」。
類似這些不愉快經驗,顯示「公務員心態」餘毒仍普遍存在公務機關、國營事業中,筆者認為,民眾不必袒護失職公務員,必要時該將感受或受到的不合理待遇告知對方,或依申訴管道反映,否則類似服務態度不佳的公務員,永無改善之日。
高明華(高雄市/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