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間百年筆陣 從利他就是利己談「互惠」

陳長文 |2018.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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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筆人:陳長文終身志工

報載泰國日前擬調漲簽證費用(後暫不調漲),國內民眾與旅遊業者多認台灣給泰國免簽,泰國至今卻未給台灣免簽,不符互惠原則;政務委員張景森則認為互惠想法「太傳統」,免簽可帶來觀光財,「不知道替國家每年多賺一百億的政策,算什麼喪權辱國?」似隱含無須考量互惠的觀點。

由積極面,互惠是「你對我好,我對你好」;由消極面,也是「你對我壞,我對你壞」。張委員對互惠的看法某程度上是正確的,互惠在部分情形中確實無益、甚至對人民有害,但是否可以遽認互惠在當代已失去其功能?值得商榷。

以我國法為例,舉凡憲法、貿易法、土地法、稅法、民事訴訟法、國賠法、刑事補償法等皆有互惠的規定。在經貿或外交領域上,互惠能作為誘因,有促進各國經貿開放的正面意義;然在其他領域(特別是國賠案件及外國民事金錢終局判決承認等)中,互惠卻變為實現公平正義的壁壘。

舉例而言,二二八基金會在二○一三年曾同意賠償日籍受難者青山惠先家屬,但內政部卻指示拒賠,指出:基於平等互惠原則,日本人並沒有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適用。但互惠是否應凌駕正義?所幸高等行政法院在二○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作出判決,認為:「一、法院探究立法草案、過程跟法條變動情形,認為立法者並沒有排除外國人之意。二、落實兩公約,不能對外國人有差別待遇。三、二二八條例為特別法優先於國家賠償法」此見解揚棄互惠的報復性,實現正義的本質,值得喝采。

反觀互惠何嘗不是「報復」?筆者授課時常舉一百多年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Hilton v. Guyot(一八九五)案為例,該案中,聯邦最高法院認為法國迄未承認美國民事判決,故依據互惠原則,以五比四票拒絕承認法國法院終局判決。然首席大法官富勒(Melville Fuller)在不同意見書中直言互惠本質上就是「報復」,而司法權應追求公平正義,既不適合、也應不屑於引用互惠(報復)原則做出判決。

此見解展現富勒大法官的格局及遠見,隱含法律人就法論法的精神與對跨國司法秩序的尊重。隨著經濟全球化,跨國爭訟機會大增,若仍堅持互惠是承認外國民事判決的前提,不利於解決跨國爭端(美國早已不再將互惠納入外國民事金錢判決承認的條件)。

互惠,可以是「你對我好,我對你好」、「你對我壞,我對你壞」的爾虞我詐,但也可以是「你對我壞,我未必對你壞」、甚至是「你對我壞,我仍對你好」的真摯善意。只要利己利他,對自己沒有「實質」壞處,何不率先遞出橄欖枝?

回到免簽問題,是免簽須以互惠為前提,還是互惠真的太傳統?

如前所述,互惠在涉及跨國司法正義的價值判斷時須讓步,但在經貿領域上仍有應用的可能性。免簽政策的考量因素,不外乎促進觀光收入、國境管制能力、非法滯留率等,較少觸及司法正義的核心價值。故互惠其實並未若張委員所言,在免簽上「太傳統」、毫無用武之地,而他談及只須關心觀光財,不須理會互惠,其格局未免狹隘了。

依筆者看法,吾人應問泰國何以不給台灣免簽,若泰國確實有正當理由無法給台灣免簽,則欣然接受並改進;如沒有正當理由,應再依互惠原則定期檢討、或取消對泰國的免簽優惠。此作法不失為兼顧我國利益並展現對等、尊嚴之作法。

佛陀在二千五百年前曾提出「四河入海,無復河名;四姓出家,同為釋氏」的主張,對於不同國家、種族、階級、性別、年齡的人,均賦予尊重,平等對待。在全人類皆為生命共同體的地球村時代更是如此,若能以「利他其實是利己」的胸襟體會互惠精神,多重視實質,少計較形式,相信定能成就國家社會乃至全人類的更大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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