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模條款列報支出 2大限制

 |2019.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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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所得稅法「名模條款」明年報稅即可適用,到底哪些支出可在報稅時核實列報扣除?財政部強調,治裝費、職業上工具支出及進修訓練費等三項支出都可列報,不過有兩大限制,第一是必須與工作直接相關,非工作時段不會使用;第二,各項支出列報上限為薪資收入的百分之三。

名模林若亞認為工作所需而支出的治裝費不能用來扣稅不合理,提起行政救濟,大法官因而做出釋字七四五號解釋,財政部因此修正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一百二十六條,今年正式上路,明年五月報稅適用,屆時納稅人薪資所得除可採二十萬元定額扣除,也多了一項選擇,可提出舉證採核實減除,俗稱名模條款。

不過許多納稅人仍好奇,平常為了工作購買電腦,或是出席重要工作場合所添購的名牌西裝等,是否也可依據名模條款,採核實扣除?

財政部官員表示,首先要釐清一個大前提,可扣除費用必須與取得薪資的工作「直接」相關,也就是專供工作使用,在非工作時段通常不會用到,才可以列報。

官員舉例,設計師購買電腦,是否可列報為職業工具支出呢?假設這部電腦是特別為工作所買的電腦,只安裝工作所需軟體,在非工作時段絕對不會使用,就可視為職業工具列報支出。

然而,如果設計師購買這台電腦,除了工作用,也用來打遊戲、追劇,就難以認定為專供工作使用,可能就會被國稅局剔除。

同樣道理,一般金融業者穿著特定款式服裝,如果是自費、只能在工作場合穿,且一看就知道是哪間銀行員工,具有企業識別效果,就可列為治裝費;但如果購買名牌西裝,不僅工作場合,平時出席婚喪喜慶都可以穿,就可能無法列為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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