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漲菸品健康捐 制約效果低

王順民(北縣新店/文大教授) |2006.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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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菸害防制法及菸酒稅法修正,政府調高菸品的健康福利捐,預估一年將可挹注健保六十億元,然而除了可補強健保的財源收入外,也隱含更深邃的人文思考。

基本上,因應吸菸行為所造成的諸多成本,進而賦予了課徵菸品健康福利捐的正當性,但基於菸品是「非基本需求且不可被替代」的道理,稱之為「健康福利捐」有商榷的必要,特別是回到啟蒙的社會教育層面上,「菸品  健康福利捐」更有誤導的嫌疑,冀此,菸品健康福利捐有必要正名。

此外,健康福利捐的收入雖有專款專用的限制,但用於包括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中央與地方的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和社會福利等的指定用途,除卻消極的疾病治療外,亦應有對健康自主管理的積極作為,就此而言,菸品健康福利捐就不全然在調漲幅度和以價制量的制約效果,而是該檢討菸害防制工作的缺失與限制。

事實上,菸品所糾結的龐大商業利益,造成近年來台灣社會吸菸行為,在屬性上產生明顯改變,包括吸菸族群年輕化、大量女性加入吸菸族群及淡菸化等惡質性的發展,特別是對照兒童少年福利法的規定,吸菸族群的年輕化,必須全面檢討上游製造、中游行銷與下游販賣的結構環境。

至於吸菸行為與性別變項的關聯,更會造成各種非能預期的嚴重後果。女性負有孕育後代的使命,當尼古丁毒素累積在體內,藉由臍帶會使胎兒不健康,而後續的醫療成本更是龐大,吸菸行為的代價已超乎個體層次,而是擴及整體社會。

準此,如何正視吸菸行為已成為集體性的社會事實,特別是吸菸可能對人體造成戕害,及各種不良後果的教育宣導,這是推動菸害防制工作重要的課題;另外,二手菸對無辜受害者的傷害,也指明吸菸行為不只是偏差行為,而是一種傷害他人的犯罪行為,因此,菸害防制應不只是菸品的防制,更該擴及到犯罪預防及矯治的積極作為上,特別是須檢討低價位的菸品政策,及菸害防制的修法。

菸品充斥著業者覬覦的「生機與生財」、消費者追求的「生趣與生命」,及社會亟待悍衛的「生存與生機」的拉鋸,然而,大家必須思考購買菸品的吸菸消費行為,固然是經濟行為的一種,但是否有利於社會的良善?所以,各種防範與限制措施,都應視為是一種必要之惡的權宜手段。

禁止吸菸就如同嚴禁賭博一般,在提供我們教導子女的一種普世價值時,對菸品行銷廣告和菸價課稅等他律規範的修法內容,我們寧願保守、謹慎,畢竟,吸菸者沒有殘害自己健康的自由,更沒有加害公眾健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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