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過對台南中石化安順廠附近居民的補償案,筆者憂喜參半,喜的是,行政院在環保團體人士長期嚴密追蹤,及遭監委糾正逾一年半的雙重壓力下,終於被動作出具體回應,長期遭受該廠毒害的居民權益終獲重視。
憂的是,該補償案在未踐行因果關係鑑定的正當程序前,即率爾通過,恐將引發一連串的負面連鎖效應,其他污染案的受害人如彰化線西戴奧辛鴨蛋農民,高雄和桃園中油廠漏油污染及氣爆區域民眾、RCA災民等,勢必要求行政院比照中石化安順廠模式,無須經過法定鑑定程序,即可迅速獲得補償。
筆者認為,在補償背後有幾個議題,值得主管部門正視:
政府應告知救濟管道
一、政府應告知受害民眾循正常救濟管道尋求賠償、補償。環顧國內相關法令,污染補償受害當事人可尋求的法律救濟途徑,依其問題本質及加害人主體,分別可循公民訴訟、民事訴訟、國家賠償、公害糾紛處理等程序進行訴訟及調處。
但相關部門卻鮮少教育民眾了解法令規定,任令受害民眾無所適從,造成民眾採激烈抗爭手段,使得「會吵的有糖吃」的案例不斷重演。依環保署公害糾紛處理白皮書,行政院曾於民國七十九年針對公害事件,曾下達「在未經鑑定污染責任前,無論公民營事業,一律不得接受要脅賠償;凡經污染處理評估並已決定限期改善之具體計畫後,任何人不得作無理、非法之抗爭;同時事業單位亦不得接受民眾抗爭所採取之任何要求」等六大處理原則,但行政院的中石化安順廠補償程序,卻明顯違背原則,無異自打嘴巴。
補償不應有雙重標準
二、補償不應有雙重標準。筆者檢視中石化安順廠污染補償案,並未經過訴訟程序,及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鑑定因果關係,僅依台南市政府提報的補償方案,即獲行政院同意,但同樣歷時十餘年的桃園RCA污染案,附近居民及員工受害之深不下於中石化廠。
但據悉受害員工疾病與職業災害的因果關係,勞委會尚在鑑定中,同樣是納稅國民,只是一為執政黨執政的縣市,另一為在野黨執政的縣市,補償核定的速度及程序,竟然天差地遠,如果行政院不採同一模式處理全國污染受害者補償問題,怎能讓人不聯想這與年底縣市長選舉有關,而招致「補償金換選票」的訾議。
踐行因果關係鑑定程序
三、核定補償前應踐行因果關係鑑定程序。環境污染導致居民受害案例層出不窮,但都應該在體制內途徑循正當法律程序解決,過去有機關未按體制內途徑解決紛爭,經監委調查,遵照體制內管道辦理公害糾紛調處後,受害者獲得賠償,例如桃園平鎮焚化爐污染案,即是實例。
環保署為處理公害補償訂有「公害糾紛處理法」,明定公害調處委員會為判斷公害糾紛原因及責任單位,並得委託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機構、團體,或具有專業知識的專家、學者從事必要的鑑定。
換句話說,污染案件在補償前必須完成加害者及受害者因果關係責任的鑑定,使補償項目、金額有所依據,合乎環境正義;其中因果關係責任的鑑定涉及流行病學、環境工程學、環境法學、環境毒物學、職業病學等專業,而非任一機關、政治人物、環保團體即可臆斷,必須按嚴謹的科學假說驗證程序而行,如此,可讓污染補償事件有法定程序可循,避免以體制外途徑解決問題。
落實污染者負責精神
四、應落實「污染者負責」的精神,向污染者求償。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環境基本法等相關環保法令的立法目的,首揭污染者付費、補償精神,意即污染的補償應由污染者支付,但如形勢緊迫,得由政府先代墊,但等到緊急事項處理告一段落,政府應向污染者求償;所以行政院專案小組應迅即釐清中石化安順廠污染者的責任,如確定屬經濟部國營會責任,自應由國營事業盈餘支應或向失職公務人員求償,而不該由政府正常預算支出,更不該由全民買單。
制定公害健康補償制度
五、應迅即立法制定「公害健康補償制度」。由於公害污染的加害者常難以立即確認,造成受害者在漫長的訴訟過程中飽嘗煎熬,基此,實有必要立法制定公害健康補償制度,在鑑定程序完成前,讓國家先替污染者代墊補償費用,並支付健康照護費用,這對平息爭議及提升政府形象,應有雙重助益。
我們既然期許為民主法治、重視環境人權的國家,恪守法治與快速回應、滿足民眾的期望,是政府基本職責,希望行政院能發揮施政效率,對目前的問題研擬解決之道,使未來的公害污染補償案,均能兼顧「科學正確」、「法律正當程序」、「快速及時」等要求,確保民眾權益及永續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