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昨天表示,營利事業為員工購買投資型保單所支付保險費,非屬團體壽險,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費用。
國稅局日前查核發現甲公司九十五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其保險費列報團體保費三十餘萬元,為規劃員工的退休福利,以公司名義團體彙繳繳納保險費,依該公司提示的保險單,是個人還本終身壽險,依規定,非團體壽險,不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八十三條第五款規定,因此,予以剔除。國稅局說明,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由營利事業負擔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
不過,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函說明,目前已核准的投資型保險商品,可區分為投資型人壽保險及投資型年金保險二類,均為個人保險,尚無核准投資型團體人壽保險或投資型團體年金保險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