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隨民眾保健意識提升,影音、社群平台等健康食品廣告愈來愈常見,就連網紅、藝人也常業配或代言相關產品,食藥署指出,若不慎涉及宣稱療效,業者最重將被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開罰至高500萬元罰鍰。
食藥署指出,諸多廣告遊走法律邊界,以「壞東西」影射癌細胞、「血濁」影射高血脂等,連「三高」也是危險用語,衛福部食藥署訂出《食品廣告合規輔導指引》,盼降低食品業者、內容創作者違規風險。
食藥署企畫及科技管理組組長鄭維智指出,食藥署針對廣告定義,是指利用各種媒介或方式行銷宣傳商品,並使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達到招徠商業利益效果,無論是網紅業配或分享使用心得,整體內容足以引導消費者連結至特定商品、通路或購買方式,具招徠商業利益效果,即屬廣告,其內容不得涉及誇大不實、易生誤解或宣稱醫療效能。
指引中提到,食品廣告不得涉及疾病及其療效相關文字,如「抑制癌細胞」、「減少胃潰瘍」等,但即使未明確指出疾病或症狀名稱,改以社會通俗用語描述或暗示,仍屬高違規風險表現方式,如以「管路」意象影射血管健康,以「壞東西」影射體內致病細菌、病毒、癌細胞,以三高、血濁暗指高血脂等慢性病,以「健檢數字紅變黑」暗指身體數值控制等。
食品廣告是否違規,需依「整體廣告表現」綜合判斷,即使以隱喻、暗示、諧音或錯別字等呈現,足以使消費者產生該食品具醫療效能之聯想,衛生局即可能認定違規並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