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環境部日前預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配合《環境影響評估法》(簡稱環評法)加嚴光電環評,將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納入應實施環評規定,也納入碳封存開發行為。昨舉辦草案研商會,台電表達擔憂,若碳封存場址實施環評,等於多加一道管制程序,恐導致時程延宕,也有人發言建議,試驗性計畫應排除環評。
因應環評法修法,規定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應實施環評,環境部去年底預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六條附表六修正草案,另為避免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場址可能造成洩漏、地質安全、地下水汙染等環境影響,也一併修正增訂第四十二條第七款規定。
針對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CCS)場址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出席研商會的台電代表表示,《氣候變遷因應法》(簡稱氣候變遷法)已納入規範,甚至比環評內容更細緻,台電同意CCS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但若同時有環評法、氣候變遷法兩道管制程序,行政作業花五、六年,程序完備再發包又花兩、三年,資訊已落後,盼能合併審查。
碳捕存再利用協會祕書長呂慶慧也說,環評目的在於預防或降低對環境有影響的大型開發活動,建議可透過專案審查或分級管理。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長蔡玲儀說,目前目標是二○三二年每年碳封存四百萬噸、二○三五年每年六百萬噸,要達標的話,現在就要開始做,畢竟找到好的場址最花時間。
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謝英士認同環境部修法方向。他指出,碳封存是政府認爲工業減碳的有效手段,有必要釐清這項手段將產生怎樣的環境衝擊,光電之所以惹議,就是資訊不透明,若碳封存場址實施環評,揭露資訊,能消除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