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AI發展,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人工智慧基本法》,確立AI發展等方面法制基礎。圖/林澔一
【本報台北訊】為因應人工智慧(AI)發展,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人工智慧基本法》,規定行政院應成立「國家人工智慧戰略特別委員會」;避免AI應用,有侵害人民生命、破壞社會秩序、國家安全或造假等情事,應依法令限制或禁止。
AI基本法主管機關於中央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於地方為直轄市、縣(市 )政府。政府推動AI研發與應用,應遵循「永續發展與福祉」、「人類自主」、「隱私保護與資料治理」、「資安與安全」、「透明與可解釋」、「公平與不歧視」、「問責」等原則。
政府應避免AI應用,有侵害人民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破壞社會秩序、國安或生態環境,或偏差、歧視、廣告不實、資訊誤導或造假等違反相關法規的情事。並以兒少最佳利益為原則,數位發展部認定為高風險應用者,應明確標示警語。數發部及相關機關應提供驗證工具或方法。
特別委員會 須納專家、業者、民團
行政院應成立「國家人工智慧戰略特別委員會」,由行政院長召集學者專家、AI相關民間團體及產業代表、政務委員、相關機關首長或代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組成,協調、推動及督導全國人工智慧事務,並訂定國家人工智慧發展綱領。
特別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並審議國家AI發展綱領;遇突發緊急或重大事件,應召開臨時會議。委員會幕僚作業,由國科會辦理。
政府應推動AI倫理教育;於財政能力範圍內,寬列預算,採取必要措施,持續確保經費符合推行AI政策發展所需;為推動AI研發,應辦理相關補助、委託、出資、投資、獎勵、輔導,或提供租稅、金融等財政優惠措施,並應設置年度執行成效報告制度,定期對外公布成果和評估意見。
促保護個資 管理框架應接軌國際
政府應致力推動AI相關國際合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個人資料保護主管機關,應於AI研發應用過程,避免不必要個資蒐集、處理或利用,促進個資保護納入相關措施或機制。
政府應積極運用AI確保勞動者的勞動權益。弭平AI發展所造成的技能落差,提升勞動參與,保障經濟安全,落實尊嚴勞動。就AI利用所致的失業者,依其工作能力予以輔導就業。
數發部應參考國際標準或規範,推動與國際介接的AI風險分類框架,協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規範。有侵害人民生命、財產,破壞社會秩序、造假等情事者,應依法令限制或禁止。
政府應就高風險AI應用,明確責任歸屬及歸責條件,建立救濟、補償或保險機制。政府使用AI執行業務、提供服務等,應進行風險評估,規畫因應措施,依使用AI的業務性質,訂定使用規範或內控管理機制。